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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二三線城市,很多朋友都會遇到小公司不愿意給員工繳納社保的情況,不繳納社保可以為企業節省不少的成本費用,但如果辭職公司遇到稅務稽查,查出企業存在沒交社保的工資,稅務局會對企業進行處罰嗎?
風險一:要求補交社保
這也是不行的。
社會保險不是稅,盡管國稅地稅合并,社會保險歸稅務征收,但卻并不等于它就是稅。性質上,它只是保費,現階段稅務局依然只是代征,社會保險費從法制范疇尚未改稅,這也是法制上的大前提。
按《征管法實施細則》的規定:“稽查局專司偷漏稅、逃避追討欠稅款、騙退稅、抗稅案情的查處。”稅務稽查沒有權利查詢社保。
稅務局稽查查出未依照法律規定交納社保可以把信息共享到社保稽查處,而不是自己下發稽查文書。
應對是:越權執法。
風險二:不準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這也是不行的。
分析的第一步是,“沒有交社保,則工資不能扣除”,這一規定,在所得稅法、條例、國家稅務總局文件、財政部文件中都沒有規定,所以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分析的第二步是,工資的扣除,只要滿足了《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要求,“真實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工資,就可以扣除。
沒有交社保,不能證明工資沒有實際發生,也不能證明與取得收入沒有關系。當然,也不能證明工資不合理。
對比一下,國家稅務總局曾出文件規定:“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扣繳個稅的工資,應屬不合理的工資”。這個對合理性的把握,雖說有點一刀切的武斷,但總局是《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可以規定具體扣除標準的機構,一般來說,納稅人沒有辦法對抗。所以,未扣個稅,工資不能扣除。
應對是:攻擊要害是質疑其法律依據,以“適用法律不正確”,要求推翻其處理結論。
風險三:根本不承認是工資
就是說,因為沒交社保,所以直接否定職工身份。認為這實際上是勞務費等開支、不是工資,拿錢的是勞務人員,不是職工要求提供勞務費發票,因為:是職工就必須交社保。
這樣子的思維邏輯是錯誤的。衡量一個人是否是單位職工與其工作性質有關系,而非有是否交納社保所決定的。是單位職工就應當依照法律規定交納社保,反推:不繳納社保就不是單位職工這樣子的邏輯推理不正確的。
如果是職工而沒有交社保,后果是補交社保,而非否定職工身份、從而否定工資性質。
應對是:其否定職工身份的證據不足,且無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