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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于極少接觸稅務的人而言,稅務檢查與稅務稽查到底有什么區別恐怕存在模糊不清的情況。稅務檢查與稅務稽查主要在主體、對象、程序以及目的四個方面存在差異,本文為您詳細分析。
現行《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第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稅務局應當制定合理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負責選案、檢查、審理、執行的人員的職責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規范選案程序和檢查行為。需要注意的是,稅務稽查程序中的“檢查”僅僅是稅務稽查的一個實施環節,而并非理論上的稅務檢查概念。稅務檢查相對稅務稽查范疇較大:
首先,從字面來理解,“稅務稽查是稅務局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雖說稅務稽查是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但是對這種稅務檢查加了限定性的定語:是稅務局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可見,稅務稽查的目的性很明確,是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檢查,而且它的案源是經過選案分析系統和人工隨機產生的,它必須經過四個環節,這種具有特定目的、經過特定程序所進行的稅務檢查才是稅務稽查。
其次,從目前稅務局的具體操作來看,有一些稅務檢查并不是稅務稽查。比如:管理分局對稅務登記證所進行的檢查、對停歇業戶所進行的檢查、對注銷稅務登記所進行的結算檢查。因為這些檢查都不是通過選案產生的,而是根據稅務局正常管理需要所必須進行的管理性檢查工作。
具體來看,稅務稽查與稅務檢查的主要區別有四個方面:
第一,主體不同。稅務稽查的主體是稅務專業稽查機構,稅收檢查的主體可以是各類稅務局,只不過征收、管理機構所從事的稅收檢查活動實際上是其管理活動的組成部分,是管理的一種手段。那種認為管理機構不能進行稅收檢查的認識是片面的。
第二,對象不同。稅收檢查的對象可以是所有的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只要稅務局認為有必要即可對其納稅和扣繳情況進行核查;而稅務稽查的對象是依據舉報或科學選案而確定的有涉嫌違法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第三,程序不同。稅收檢查的程序相對簡單,而稅務稽查必須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經過選案、實施、審理、執行4個環節。
第四,目的不同。稅收檢查往往是由于某種管理上的需要對納稅人的某一稅種、某一納稅事項或某一時點的情況進行檢查和審核,而稅務稽查一般是為打擊偷逃稅違法犯罪行為,對涉嫌違法的納稅人進行全面、徹底的檢查,以震懾犯罪,維護稅收秩序。可以看出,管理性檢查實際上屬于稅收檢查的范疇,而執法性檢查才是真正的稅務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