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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一個小禮品,涉稅風險可不小“買一贈一”一直以來就是重大爭議問題。一種觀點認為“買一贈一”不屬于視同銷售,以河北、山東、河南稅務為代表;另一種觀點認為“買一贈一”就是無償贈與,需要視同銷售,具有代表性的如內蒙、湖北和海南稅務。近期,我們看到這樣一則稽查案例,分享給大家。
【案例】稽查局根據工作安排,對某電器有限公司2019年4月22日至2021年6月30日的納稅情況實施了稅務稽查,發下如下問題:
(1)在2019年1月-2020年12月期間,你單位向顧客(出售商品時)贈送家電類商品,按贈送當期的禮品銷售價格計算共計5823132元(含稅)。其中:2007年850647元,2008年4972485元,未作視同銷售,未申報交納增值稅;
(2)在2021年1-3月期間,該公司向顧客(出售商品時)贈送家電類商品,按贈送當期的禮品銷售價格計算共計282146元(含稅),未作視同銷售,未申報交納增值稅。
【稅務處理】補增值稅并加收滯納金
1、增值稅
(1)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未在同一張發票“金額”欄注明折扣額,而僅在發票的“備注”欄注明折扣額的,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
(2)《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與他人行為視同銷售。
【建議】按照折扣銷售的方式處理,即使消費者不要發票也需要開具。
2、企業所得稅
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所以,企業所得稅和新會計準則沒有差異。
3、個人所得稅
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企業通過價格折扣、折讓方式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
(2)公司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禮品,如通信企業對個人購買手機贈話費、入網費,或者購話費贈手機等;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小結:
后疫情時代消費心理趨于保守生活方式逐步趨于簡單化和省錢化。在銷售“熱火朝天”的禮品政策同時,涉稅問題可不能“冷處理”:以買一贈一方式銷售商品,是否應按是同銷售進行所得稅處理;獲得商家的抵扣券,是否應繳納個人所得稅等。相關財務朋友有必要關注這些問題,準確做好稅務處理才是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