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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工作人員說有人舉報企業虛開發票,該怎么處理?
一、案情簡介
A貿易有限公司(以下簡稱“A企業”)成立于2011年01月,注冊資金30萬元,實繳30萬元,企業經營范圍:電腦及相關配件、復印機、手機、電器的銷售,網絡工程、監控設備的安裝、維護等。
2021年11月,A企業通過兼職業務員陳某和李某(也是從事電子產品銷售的個人)分別銷售電腦給B、C兩家貿易有限公司。其中,向B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415415元,B企業對公賬戶向A企業對公賬戶轉10萬元預付款。向C企業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557706元,C企業對公賬戶向A企業對公賬戶轉5萬元預付款。
2022年8月19日A企業接到所在市稽查局通知,說2家受票單位已成為走逃戶,對方公司的經辦人員向經偵辦案人員說該批貨物采購單位并沒有收貨。
經了解,這兩筆相關業務因購買方并沒有談成定向的銷售于是決定暫時不提貨,換句話說陳某和李某并沒有將該批電腦交給對方企業經辦人員(但電腦已由陳某和李某提走),由二人在電腦城進行了零售處理,B、C企業所欠的貨款由陳某和李某陸續支付給A商貿公司。
二、該起案件需要解決的主要問題有兩個:
1、兩家公司只支付15萬元定金,并且并未實際到A企業提貨情況下,A企業向其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97萬余元是否構成虛開?
2、A公司法人曾給業務員私卡轉款8萬余元,是否構成資金回流?
三、應對策略
1、縷清A公司與B、C企業,以及兩名業務員之間的法律關系。此處存在兩層法律關系。
第一層法律關系:A公司與B、C企業之間簽訂了銷售/買賣合同,A企業收取了2家公司定金,兩家公司也提取了部分貨物,對A公司而言買賣合同已成立,構成標準的實踐合同,銷售行為業已完成,A企業不存在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行為;第二層法律關系:B、C公司因未找到指定買家,購買該批電腦無法完成銷售,遂委托陳某和李某兩自然人進行銷售行為,系B、C公司和兩名銷售人員之間的法律關系,與A企業無關,也無權干涉。
2、A公司給銷售員轉款8萬余元不構成資金回流。第一,轉款8萬元賬戶系A公司法人個人賬戶,與A企業收取15萬元的對公賬戶完全不是同一賬戶;第二銷售人員系流動人員,非固定銷售業務人員,兩人不僅幫B、C公司購買、銷售電腦,同時也為電腦城其他商戶銷售電腦,8萬余元不是資金回流,可能是A公司給銷售人員代付的貨款,也可能是給的銷售提成,但與B、C兩家公司的銷售業務無關。
3、站在A企業角度看,A企業2021年11月收到兩家公司15萬元定金,根據合同金額或者開票金額陸續出倉,倉庫也確實有對應款項的批次貨物出庫記錄(入倉單、出倉單、物流單等),即企業收取了款項,并發售了貨物是基于真實交易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構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基于相關業務真實性,此次稅務風險基本上可控,但仍然需要認真謹慎對待,特別是在向稅局提交資料、情況說明及佐證證據材料一定要邏輯嚴謹,證據要形成閉環,否則稅局會從企業提供的材料過程中發現其他稅務問題,而對企業進行全面稅務稽查,進一步提升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