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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以來,房地產企業涉及到稅種多、涉稅風險大,非常容易被稅務稽查。某房地產開發企業,被認定偷稅且稅額巨大,作為特大案件處理。該企業嘗試與稅務稽查局溝通,卻一直無果,于是找到了財合稅平臺。最終,財合稅平臺為客戶成功節稅了110萬。這是財合稅平臺近期完成的一個真實項目案例。這到底是怎樣做到的呢?一起來看看吧。
財合稅真實案例案情簡介
云南某稅務稽查局接到群眾舉報稱,某房地產開發企業偷稅漏稅且稅額巨大,于是2019年2月對該房開企業立案實施了稅務檢查。
在向該房開企業送達了稅務事項通知書后,該稅務稽查局調看了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間的經營和財務報表,經查明,發現該企業2016年少確認視同銷售收入約1600萬,同時少結轉成本約350萬。按規定,該企業2016年應補繳增值稅及附加83萬,所得稅98萬,并處相應補交稅款的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稅款、稅款滯納金及罰款金額合計約370萬。
鑒于案情重大,該稅務稽查局召開了重大案件審理會,再提請某市稅務局重大案件審理委員會進行審理。
該房開企業在整個檢查過程中,與稅務稽查局溝通了多輪仍無果。
2020年8月11日,該稅務稽查局作出了《稅務處罰告知書》和《稅務處罰決定書》,對該企業處相應補交稅款、稅款滯納金以及罰款,合計約370萬。
該房開企業收悉后不服,于9月13日找到了財合稅平臺。財合稅平臺專家團隊在知悉案件具體情況后,立刻前往該房開企業搜集相關經營及財務資料。先根據資料在最短的時間內做出了解決方案,再運用專業的溝通策略與稅務稽查局進行了多輪磋商。
最后,稅務稽查局人員認可了財合稅專家團隊的意見,在沒有經過行政復議的情況下,就自行撤回了稅務處罰告知書和稅務處罰決定書,并重新下達了新的文書。
最終,財合稅平臺成功為客戶節稅約110萬。這樣的結果不僅得到了客戶的感激,就連稅務稽查局也贊賞了財合稅專家團隊的專業能力。
稅案分析財合稅專家拆解涉稅爭議應對策略
本案爭議的焦點
1、房地產開發企業以前年度已實際支出但尚未取得發票的成本能否稅前列支;2、稅務稽查局出具的稅務處罰告知書未告知滯納金計算標準是否程序違法;3、房地產開發企業未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少繳稅款行為是否必然定性為偷稅。
稅務稽查局觀點
稅務稽查局認為該房開企業實際支付的開發成本是5200萬,而取得發票的只有4400萬,另外800萬成本發票在當年尚未取得,該開發項目建筑安裝工程費還未結算,800萬只是掛在預付賬款中。
所以,對承建單位工程結算尚未做出,工程發票無法開具的部分,雖屬當期的成本對象,但是因為沒有合法、有效的憑證,所以成本無法結轉,在計算可售面積單位成本時應按照4400萬的總成本計算,并按照視同銷售的面積結轉相應的成本。另外,該企業欠建筑安裝公司工程款約1600萬元,因為企業開發的樓盤銷售情況不好,現金流匱乏,不能及時支付所欠工程款。
2016年5月,房開企業經與建安公司協商,決定以開發的18間商鋪作價1600萬抵償對方的債務,并簽訂了商鋪抵債協議和進行了網簽備案。
但該房開企業當年并未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也沒有進行相應賬務處理,所以當年也并沒有對該筆業務進行納稅申報,所以稅務稽查局認為該行為應視為偷稅,并對其作出了相應處罰。
財合稅專家團隊的觀點
1、房開企業實際支付的開發成本是5200萬,即便是在當年尚未取得發票,也并未結轉成本在當年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前列支。
但是根據稅務總局印發《關于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第三十四條、稅務總局2012年公告第15號第六條以及稅務總局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第十七條的規定:納稅義務人若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憑證可以證實支出發生的真實性,相應的支出可以追補至支出發生的年度稅前扣除,追補年限不超過五年。
現納稅義務人已取得相關支出的發票,且追補期限也未超過5年,所以該房開企業的實際開發成本應為5200萬。
2、稅務稽查局出具的稅務處罰告知書未履行稅款滯納金標準的告知義務,該房開企業沒有繳納稅款滯納金的義務。
該稅務處罰告知書要求房開企業將少繳納的稅款及稅款滯納金繳納入庫,但并未載明補繳每項稅款的稅款滯納金繳納起算時間、標準,與《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不符,讓申請人客觀上無從知曉。所以,該決定書中有關加收稅款滯納金的決定不具有發生法律效果的確定力、執行力、約束力。
3、房開企業未確認“以房抵債”收入導致少繳稅款的行為,定性為偷稅應具備主觀故意、客觀手段和行為后果的規定,而該稅務處罰決定書并未說明該房開企業少繳稅款有主觀上的故意,并且也并無數據表明該房開企業故意偷漏稅,所以定性為偷稅還有待商榷。
注:以上案例根據財合稅服務的真實案例改編,為保護客戶隱私,部分數據進行過修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