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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稅制復雜,稅收政策比比皆是,但內部財會人員處理稅務問題難免會形成思維定勢,因此即便企業具有強烈的財稅合規意愿,在面對稅務檢查時,很多企業被查出的稅務問題常常還是有一大串,并面臨補交稅款以及高額的滯納金(年化18%)風險,同時可能也會被處以不繳或少繳稅款的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無論防范于未然,或是做到未雨綢繆,企業很有必要聘請外部聘用定期開展稅務體檢。
稅務體檢的前提是稅務盡調。
稅務盡調主要對企業(當然目標客戶也可以包括高收入、高凈值人群)整體涉稅情況進行核查,以便于了解企業涉稅情況。
稅務盡調第一步就是資料收集,包括:
1.企業基本資料。如股權結構;組織架構圖;企業制度;關聯方;重要資產清單等。
2.企業涉稅基本資料。企業財務報表;稅務申報基本資料;所處行業稅收優惠文件等。
3.企業業務層面基本資料。采購、生產、銷售流程及相關資料;對外投融資文件;重大交易合同。
稅務盡調第二步就是資料收集后的調查。包括審閱、核對、訪談以及必要的計算等調查方式以了解企業涉稅情況全貌。
稅務盡調的目的是為了做好稅務體檢。在此基礎上,識別、分析企業最具普遍性的稅務風險以及行業特有的稅務風險,通過專業人士(或專業的智能軟件)的稅務體檢,對企業涉稅各項目進行篩查,出具準確的“稅務體檢”報告。
以企業普遍性的稅務風險-企業間借款的稅務風險為例,筆者嘗試說明如何進行稅務體檢。
借款的稅務風險等級非常高,基本上是稅務機關稽查時清單上的常客,但往往被企業因“習以為常”而忽略。
企業間借款的常見的稅務問題:
1.企業間借款的增值稅進項不當抵扣
企業向銀行借款,支付的利息,銀行不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企業不會將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
同樣,企業間借款支付的利息,即便收到對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按規定不能作為進項稅額抵扣增值稅(財稅〔2016〕36號),但很多企業財務往往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無差別進行對待,未加思索直接就認證抵扣。
2.無償拆借資金被認定為視同有償貸款服務征稅的風險
因各種原因,實務中企業之間資金無償拆借較為常見,一旦被稽查,稅務局將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14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規定,按照視同有償貸款服務來征稅。
一旦被認定為視同有償貸款服務征收增值稅,則相應的將可能牽連所得稅的問題。
3.無償拆借資金被認定為視同分紅征稅的風險
根據財稅〔2003〕158號文(《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規定,個人投資者從其投資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除外)借款,在該納稅年度終了后既不歸還,又未用于企業生產經營的,其未歸還的借款可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就上述借款項目舉例而言,稅務體檢就是通過盡調后,指出企業是否存在上述涉稅風險。
稅務盡調的目的是為了做好稅務體檢,稅務體檢最終是為了能提供財稅合規建議。
還是以企業間借款為例,如何提供稅務建議:
有些行業無法避免企業間資金拆借,如房地產企業,會存在大量對其聯營、合營企業按照股權比例提供除了注冊資本的項目庫投入,以及對已確定盈利的項目公司對其股東提供財務資助款。
1.建議企業須分清借款類型,如集團成員間借款、關聯方借款、其他借款。并分類處理相關的增值稅、所得稅等。
2.建議企業想辦法充分利用現有的政策優惠。
根據財稅〔2019〕20號第三條規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企業集團內單位(含企業集團)之間的資金無償借貸行為,免征增值稅。目前該優惠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財政部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6號)。
3.合理利用自然人無償提供的借款
對自然人(其他個人)無償提供的借款,個人所得稅法以及增值稅相關規定都沒有將其納入征稅范圍(視同有償貸款服務),不征收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某些個案中,可以通過自然人非企業出面而周轉資金。
4.個人股東向公司借款盡可能控制時點
個人股東向公司借款盡可能在年底前予以歸還(財稅〔2003〕158號)。
5.避免所得稅的納稅調整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企業將資金無償讓與他人使用屬于企業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
(2)但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規定,實際稅負相同的境內關聯方之間的交易,只要該交易沒有直接或間接導致國家總體稅收的減少,原則上不作轉讓定價調整。
因此,企業之間的無償資金拆借,就要提前考慮借款類型以及實際稅負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