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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權轉讓整個過程所涉及到的的稅費申報是近幾年稅局關注的焦點。2021年開始,稅務部門將重點監管個人股權轉讓。各地區稅局相繼下發通知要求股權轉讓的時候要經過稅局核查。現階段很多地方市場監管局與稅局實行信息交互,相繼實行先納稅申報再股權登記變更的方法。多地稅局和市場監管局聯合開展個人轉讓股權查驗工作。股權轉讓問題是稅務稽查關注的重中之重,如今稅收監管越來越嚴格,股權轉讓的風險不容小覷,那么股權轉讓有哪些風險呢?我們又該如何合理規避這些風險呢?
(1)頻繁多次轉讓過股權的。
根據《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各地區稅局加強個人股權轉讓的動態管理,建立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電子臺賬,將自然人股東的相關信息錄入征管信息系統,強化對每次股權轉讓間股權轉讓收入和股權原值的審核,同時伴隨個人股權轉讓信息自動交互機制在全國范圍的廣泛推行,同一自然人股東在一定期限內頻繁發生股權轉讓行為或同一企業或關聯企業的股權一定期限內頻繁被轉讓的,將被識別并作為稅務稽查重點對象。
(2)平價或者0元股權轉讓的。
有些創業者簡單的認為,跟受讓方簽訂一個《股權轉讓協議》,約定一個很低的轉讓價格,就可以不交稅的,在實際操作中,這是完全實現不了的。對于股權原值,稅局是有明確的規定的,稅局不是僅憑《股權轉讓協議》去判斷出讓方是否有所得。再者,當稅局認為股權轉讓價格有失公允,或者說股權原值嚴重偏頗時,稅局還可以行使核定權。
(3)轉讓日企業盈利凈資產較大的。
股權轉讓的價格一般根據公司的凈資產、盈利情況等來進行定價,因此在轉讓協議中建議明確股權轉讓的價格系考慮到目標公司某個時間節點經審計的凈資產以及盈利情況所進行的估價。
(4)自然人股權轉讓簽訂陰陽合同的。
股權轉讓時,雙方盲目簽訂“陰陽合同”,存在股權轉讓條款部分無效,甚至整個合同被認定為無效的風險,從而引發系列矛盾與糾紛,影響整個股權交易的計劃與進度,造成被動局面甚至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
簽訂“陰陽合同”逃避稅收,存在被稅局追繳相關稅款及滯納金,并處少繳的稅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等行政處罰的風險,情節嚴重的甚至可能會承擔刑事法律責任,實在得不償失。
(5)轉讓日七種高溢價資產(被投資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占企業總資產比例超過20%的。
被投資企業賬面有以下資產,且占總資產比例超過20%時,稅局可參照納稅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核定股權轉讓收入:土地使用權、房屋、房地產企業未銷售房產、知識產權、探礦權、采礦權、股權等。
(6)自然人股權轉讓未依法申報個稅和印花稅的。
納稅人轉讓股權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按照產權轉移書據所列的金額(不包括列明的認繳后尚未實際出資權益部分)確定。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應當依法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