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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目前很多企業都會有這樣的經厲,從個人那兒購置貨品或者和個人合作,可是個人不太愿意稅務部門代開票給到公司,之后為了達成這個業務,個人主動或企業讓這個個人去其他公司那兒開票過來給到公司,企業財務視這個業務為合規操作,見票同意付款。
最近小編總是接到咨詢,資金流、發票流不一致的話如何解決,能否簽訂一個三方代收代繳的協議就可以解決了?那么三方代付協議是不是遵循稅法規定的?三方代付存不存在稅務風險?
下面,我們一起來了解下吧。
01資金流與發票流可以不一致嗎?
問題來了,資金流與發票流不一致就是虛開發票嗎?對此,稅務部門同樣是給出了明確的答復。
稅務部門明確答復:
資金流與發票流可以不一致!
稅務部門答復: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按照實際業務由提供服務一方向接受服務一方開票。
我們可以通過稅務總局的答疑可以看出,上述所說情況就容易出現資金流與發票流不一致。
所以,資金流和發票流不一致的時候,只要業務是真實發生且向實際接受服務一方開票是沒有問題的。
02四流不一致有何風險?
資金流和發票流不一致,其實涉及的知識點是三流一致及四流一致,那么我們現在所說的三流、甚至四流一致,具體都包含了哪些呢?在這里給大家簡單地說一下。
所謂“三流一致”,就是銷售方、開票方和收款方為同一主體;購買方、受票方和付款方為同一主體,達到三流一致。
“四流一致”主要是在“三流一致”的基礎上再多加了一個合同流!就是雙方簽署的合同也跟實際發生的業務、金額、發票對應得上。
四流不一致有何風險?
1.增值稅涉稅風險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第三項明確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四流一致”通常是稅務機構判定交易是否真實的依據。四流不一致可能會導致其相應的進項稅不能抵扣,追補稅款及滯納金,甚至會繳納相應的罰款。
2.企業所得稅涉稅風險
(1)三流、四流不一致,可能會被懷疑買發票等被認定為“偷稅”,從而導致稅前不能扣除;
(2)未通過公戶支付貨款,很容易收到虛開的發票(例如供應商找第三方開票等)。
3.可能面臨刑法責任
“四流不一致”,很可能涉嫌“虛開發票”,嚴重的還會面臨刑事責任。
“四流不一致”雖然說并不必然導致構成“虛開發票”,但還是奉勸老板和會計們,如果業務是真實發生的,盡可能做到“四流一致”,以免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03“四流一致”和“虛開發票”有什么關系?
很多人之所以問四流不一致是否有涉稅風險,其中一個原因是認為如果四流不一致,會被稅務機關定性為虛開發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