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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人在消費購物、交易等多個方面都是會選用手機微信、支付寶轉賬的形式,在線支付方式已十分普及,相信有很多企業會經常會遇到下面的情況:
很多企業圖省事,不通過對公賬號轉賬,直接把合同價款利用微信轉賬給實際負責人,這種做法存在很大的稅務風險。接下來小編就跟大家聊一聊,公司利用微信支付貨款、收取款項、發放工資等行為,可能會引起哪些涉稅風險?
政策指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持稅務登記證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開立基本存款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并將其全部賬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換句話說,公司所有的對公賬號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而個人微信不屬于企業的對公賬號,無需報告,則就可能產生以下的稅收風險:
1、企業增值稅方面稅務風險
?。?)無法作為進項抵扣稅務風險:
利用微信轉賬支付款項,可能導致款項賬面不透明,業務交易資金流不清晰。因增值稅專用發票票面信息需要填列齊全,利用微信交易,對方無法準確填寫發票上的銀行賬號信息,無法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而導致無法進行進項抵扣,企業增值稅應納稅額增加。
(2)未能及時申報收入稅務風險:
利用微信轉賬收取的增值稅銷售款時,容易和個人消費記錄混淆,導致部分微信收款收入未申報增值稅,存在偷漏稅稅務風險。
2、所得稅方面稅務風險
(1)利用微信轉賬支付款項或者給員工發工資,可能導致無法取得合法的憑證以列支成本,導致所支付的相關款項無法在公司所得稅申報時進行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五條規定,公司發生支出,應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利用微信轉賬收取貨款,未體現在對公賬號收入中,可能存在隱瞞收入、少報收入的涉稅風險。
3、企業內部稅務風險
公司如果經常性地利用微信轉賬支付業務款項,而不利用對公賬號進行交易,可能導致企業內部財務混亂,公司資金無法受到監管,不利于企業的長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