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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進一步增加增值稅留抵退稅政策推行力度,重點圍繞穩市場主體保就業,現在國家不斷擴大全額的退還增值稅留抵稅額政策行業領域范圍。規定要求各級財政和稅務機關,在經營者自愿提交申請的基礎上,履職盡責,持續加快留抵退稅進度。與此同時,嚴密防范退稅風險,嚴厲打擊騙稅行為。
在最近的財稅會員咨詢中,許多公司都接收到稅局的通知,并辦理了增量和存量留抵退稅,接收到退稅款后,有些公司接到了稅局的通知,規定要求自查在辦理留抵退稅中是否有不合規的問題,人們都非常關注的是可能會存在哪些風險點。
因此在企業自查的過程中,應當重點從以下兩個方面關注:
一、隱瞞營業收入、減少銷項稅額方面
1、存不存在銷售貨物現金收款就未按規定申報增值稅;
2、存不存在銷售貨物不開發票就未按規定申報增值稅;
3、存不存在以貨換貨、以存貨、不動產抵債不確認增值稅銷售額;
4、存不存在以貨換貨、以存貨、不動產對外投資不確認增值稅銷售額;
5、存不存在向購買方收取的各種價外費用,如違約金、法院判決應支付貨款利息等作為營業外收入未按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6、存不存在取得與銷售數量、收入掛鉤財政補貼而未按規定申報增值稅;
7、存不存在將購進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視同銷售貨物計算繳納增值稅;
8、處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適用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的計稅方法是否有誤;
9、存不存在出售廢舊物資出現損失未申報繳納增值稅。
二、進項稅額虛增方面
《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以及相關的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勞務和交通運輸服務。
依據上述規定,可以從以下方面核實相關業務是否造成公司虛增進項稅:
1、是否有取得虛開增值稅發票用于抵扣進項稅額的情形;
2、是否有應寫備注欄未寫備注欄等不合規抵扣憑證用于抵扣,重點核實運費發票、建筑服務發票、租賃、購買不動產發票等;
3、是否有為非雇員報銷的差旅費用而按機票、車票計算抵扣進項稅;
4、是否有取得貸款服務、餐飲服務、居民日常服務和娛樂服務抵扣進項稅額;
5、用于免稅項目、簡易計稅項目、集體福利項目、業務招待項目,不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未做轉出;
6、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進項稅額未做轉出;
7、是否有取得虛開農產品銷售、收購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