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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一出臺,最關注的莫過于中小企業了。究竟新《公司法》對中小企業有哪些影響呢?企業又該如何應對呢?
影響一: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適用
一、優惠政策
二、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
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且同時符合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3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5000萬元等三個條件的企業。
三、新《公司法》對企業適用優惠政策的影響
注冊資本五年內繳足,報表中的實收資本增加,會計報表的資產總額就增加了,就會影響到企業是否屬于“小型微利企業”,進而影響到企業是否能享受到小型微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由于投資者投資未到位而發生的利息支出扣除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凡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
公式為: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舉個例子,某企業注冊資本2000萬元,按照章程規定投資者應于當期繳足資本,投資者已投入1200萬元,尚欠800萬元。該年度企業向銀行借款1000萬元,產生借款利息60萬元,則如何計算稅前扣除的利息?
按照規定,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為:60×800/1000=48萬元。
二、新《公司法》對借款利息稅前扣除的影響
新公司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后,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未到位,就屬于文件規定的“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利息支出稅前扣除問題就需要大家格外關注了。
影響三:個稅風險
一、稅法規定
二、新《公司法》對自然人借款個稅的影響
新《公司法》規定新設公司五年內繳足注冊資本,有些企業的個人股東可能會先在規定期限內繳足注冊資本后,又以借款的方式將資本金取出,如果年度末股東未歸還該筆借款,該筆借款又未用于企業經營,那么該筆借款視為對個人投資者的分紅,需要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
影響四:股東和公司法人橫向穿透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在實踐中,有些股東利用“有限責任”逃避債務,例如成立多家公司轉移公司資產,給債權人留下一個無資產、無人員、無經營的“三無”空殼體。
這項公司法的新規定,就拆除了這道防火墻,使得公司股東無法再利用其控制的多個公司逃避債務。
面對新《公司法》
中小企業如何應對?
1、公司存在注冊資本虛高的,及時減資
如果公司注冊資金較高千萬甚至上億等,到了出資期限后股東出資肯定是比較難的,所以減少公司注冊資金是不錯的選擇;
2、及時修改公司章程,回應新《公司法》的相關規定
新的《公司法》對于公司各個部分的內容都有新的規定,例如:
公司組織架構的改變:
(1)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和經理擔任,該董事或者經理辭任的,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這個時候公司應當在辭任之日期30日內確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2)股東知情權的改變,包括可以查詢會計憑證,委托律師、會計師進行查詢。
……
為了回應《公司法》的修改,建議公司按照新《公司法》的規定進行章程的修改,避免出現違背新《公司法》的情形。
3、墊資
這是以前年度公司法(2005年)通常的做法,但是這是存在風險的,一般不太建議企業這樣做;
4、以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股權、債權等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
5、注銷公司或者注冊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戶
根據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九條 公司可以“股東會決議解散”,但是要注意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戶注冊這兩種經營主體特征是個人出資經營、收益和風險完全由個人承擔,屬無限連帶責任;
6、公司本就不經營了可以轉讓股權
如果公司不經營了,可以將股權轉移出去,可減少這個煩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