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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行稅法規定,公司對于個人股東分紅,應當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20%稅率扣繳個人所得稅。但是!有一些情形,卻不需要扣繳個稅。
一、個人持有符合免征條件的上市公司股票分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101號)規定:
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注: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二、個人持有符合免征條件的掛牌公司股票分紅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關于繼續實施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第一條的規定,掛牌公司(新三板)的股東,持股期限超過1年,免征分紅的個人所得稅。
注:個人持有掛牌公司的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紅利所得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外籍股東分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4〕20號)規定,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四、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分紅
按照稅法規定,對于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業主或者出資人、合伙人而言,一旦盈利,無論是否取走,即應全額依照“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如此,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的業主或者出資人、合伙人再取走上述稅后利潤時,自然不需要再重復繳納個人所得稅。
注:個人獨資者和合伙企業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后的余額,作為投資者個人的生產經營所得,其生產經營所得,包括企業分配給投資者個人的所得和企業當年留存的所得。
五、基金分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128號)相關規定: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
注:對證券投資基金從掛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按照“財政部稅務總局證監會公告2019年第78號”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