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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階段國稅總局對這兩類性質的民辦院校實行的財稅優惠政策并無較大差別。此外,由于民辦院校政策法規方面不太完善,民辦院校政策法規缺乏更加明晰的細則和解釋,加之地方稅務機關及基層稅務工作者對民辦院校政策法規關注度不高等因素,導致民辦院校在執行政策法規時擔負著較高稅務風險,也影響了民辦院校享受財稅優惠政策。
一、民辦院校主要涉稅風險分析
民辦院校涉稅風險分析應該根據民辦院校的涉稅業務,即收入組成和類型,具體分析民辦院校適用的不同稅種。民辦院校收入主要分為教育事業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科研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其他類型收入,涉及到的稅種有增值稅、所得稅、城建稅和教育附加費等。一般情況下,民辦院校為一般納稅人,對于民辦院校的經濟業務,除學歷教育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縱向科研收入外,其他收入都需要繳納增值稅。
1、增值稅涉稅風險
民辦院校的教育事業收入分為學歷教育收入和非學歷教育收入。學歷教育收入是為在籍學生提供學歷教育而獲得的勞務收入,如學費、住宿費、書本費、考試報名費等。根據高校政策法規,在規定收費標準和范圍內,學歷教育收入免征增值稅。需注意,免征增值稅政策僅針對學歷教育收入,諸如民辦院校舉辦的培訓班等非學歷教育收入仍需要繳納增值稅。但在實務工作中,某些民辦院校將非學歷教育收入與學歷教育收入混淆,將本應繳納增值稅的非學歷教育收入也并入免稅范圍,比如將培訓班或進修班的考試費當作學歷教育收入的考試報名費來處理。此外,民辦院校的科研事業收入主要包括縱向科研收入和橫向科研收入。縱向科研收入來源于財政撥款科研經費根據政策法規相關規定,民辦院校的縱向課題經費不征收增值稅。而民辦院校獲得的橫向課題經費主要來源于非行政事業單位,根據稅法相關規定,民辦院校開展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必須取得科技部門的相關認證,經過備案可免征增值稅,否則一律按規定征收增值稅。
在實務工作中,很多高校對橫向課題經費的處理可能存在以下幾種情況:一是未能分辨橫向課題是否取得相關部門認證和備案,便按照免征增值稅處理;二是當橫向課題經費到賬時,默認橫向課題經費開具增值稅發票,而沒有詢問經費支持方是否可以開具收據,降低了民辦院校橫向課題增值稅的納稅籌劃效率。在增值稅進項稅抵扣方面,民辦院校為取得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承擔的進項稅額,準予抵扣高校在提供同等業務時發生的應稅勞務銷項稅額。因此,民辦院校取得的增值稅發票必須是增值稅專用發票,才準予抵扣。
在民辦院校實際工作中,由于增值稅涉稅業務較多,日常報銷工作繁忙,民辦院校財務人員較少且業務水平參差不齊,財務工作較為煩瑣,耗費時間精力較多,財務人員無法在增值稅發票種類問題上做到精準把關。除此之外,由于各院系、部門增值稅涉稅業務經辦及報銷人員并非財務專業人員,沒有很好地掌握相關財稅優惠政策,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普通發票的區別及功能并不了解,因此在經辦相關業務時并未要求銷售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導致民辦院校的相關業務銷項稅無法抵扣,增加了民辦院校增值稅稅負和風險。從增值稅財稅優惠政策方面來看,由于目前高校的財稅優惠政策還沒有形成完整的體系,民辦院校對稅收相關政策法規的了解有限,在不了解有關政策的情況下獲取相關財稅優惠政策信息存在困難。
另外,由于民辦院校與稅務機關溝通聯系較少,高校管理人員對涉稅業務重視不足,缺乏專業人員進行納稅籌劃,增加了民辦院校的運營成本。民辦院校可以享受的增值稅財稅優惠政策有多種。其中,為鼓勵科技發展,高校因開展科研和教學活動而采購國產儀器設備,繳納的增值稅可以辦理退稅。而在實際工作中,根據調查了解,高校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在部分高校的落實還較為滯后,尤其是民辦院校,能夠精準落實的更是少之又少。高校采購國產設備退稅政策早在2009年就已經開始實行,但無法在高校全面落實。一方面,稅務機關對財稅優惠政策宣傳落實不到位,缺乏積極有效的宣傳,很多高校對這一政策并不了解,因此無法真正享受到財稅優惠政策的紅利。另一方面,國家稅務機關缺乏對基層工作人員的業務培訓,不僅導致政策宣傳不到位,還給高校實行的財稅優惠政策增加了難度。
2、個人所得稅涉稅風險
民辦院校相較于公辦院校來說,教學資源投入不足,資源分配不均,教師權益保障不夠,職工薪酬增長速度較慢,因此不少民辦院校教師除在學校取得的工資收入外,還可能獲取其他勞務報酬,并且由于民辦院校工資收入分類不明確,存在個稅繳納不清楚的情況。
一方面,在新個稅法背景下,高校教職工個稅納稅籌劃工作需要多個部門協作,并非僅由財務部門就可完成,這需要結合教職工的年度綜合所得情況進行分析。由于民辦院校教師并非財務管理專業人員,很多教師對于自己的全部收入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稅了解得并不細致,因為個人收入分類不同,適用的個稅計征方法和稅率也不同。勞務所得與工資薪金所得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時存在較大差異,有些教師在領取收入的時候,往往因為不了解政策,誤把勞務收入當作工資薪金收入,錯誤地按照工資薪金所得去計算個人所得稅。另外,教職工在校外獲得的勞務收入涉及個人隱私,往往不愿意透露給財務部門,高校教職工的納稅遵從度和納稅意識不強,這種現象不利于高校開展個稅籌劃工作。
另一方面,由于負責代扣代繳的工作人員自身知識和業務能力的限制,對納稅籌劃認識不足,認為替教師進行個稅籌劃是一項復雜、耗費時間精力較多且很難實行的工作。由于民辦院校在開展業務過程中,業務性質往往有多種,既有公益性質的,也有營利性的,而各個高校實行的會計制度不統一,導致稅收籌劃工作較為復雜,所以部分民辦院校并不重視個稅籌劃,把握政策法規的能力較弱,為避免產生不必要的稅收風險,很多民辦院校也不愿意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進行個稅籌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