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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嚴厲打擊虛開發票,除了對虛開單位進行查處,也會重點檢查受票單位,輕則補稅+罰款,重則判定為偷稅!
財務人除了保證不向別人虛開,還要在收到發票時擦亮眼睛,盡量規避收到虛開發票的風險。同時切記保留好相關證據,萬一收到虛開發票,能夠及時補救,減輕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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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明明真實,為什么會被判定為虛開?
哪怕是真實的交易,如果對方的發票是非法手段獲得的,或者開具的單位名稱、品類等與實際情況不符,這種情況也屬于虛開發票。
不小心收到虛開票,后果也很嚴重:
1、要補稅
企業收到虛開的增值稅發票,即便交易是真實的,且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但是虛開的發票往往不能作為扣稅憑證,還是要面臨補稅。
稅法依據: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打擊制售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專項整治行動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40號),對于不符合規定的發票和其他憑證,包括虛假發票和非法代開發票,均不得用以稅前扣除、出口退稅、抵扣稅款。
(2)《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范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下簡稱“不合規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可能產生罰款+滯納金
如果不符合善意取得的要求,可能會被視為串通開票方,采用欺騙隱瞞的方式逃避納稅,繼而判定為偷稅!一旦被判定為偷稅,就會有0.5-5倍的罰款,以及滯納金,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會坐牢!
注意:善意取得應滿足以下條件
(1)購貨方與銷售方存在真實的交易;
(2)銷售方使用的是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的專用發票;
(3)專用發票注明的銷售方名稱、印章、貨物數量、金額及稅額等全部內容與實際相符;
(4)沒有證據表明購貨方知道銷售方提供的專用發票是以非法手段獲得的。
即日起,
收到發票務必做好這3項檢查!為防范取得虛開發票的稅務風險,建議財務人把好這三關:
1.交易前:識別可疑供應商
在交易前通過對交易對方的稅務登記信息、經營規模、企業資質等相關情況進行了解,一旦發現供貨企業刻意回避或者存在發票開具問題時,可疑的供貨商有哪些特征?
(1)刻意回避或者存在發票開具問題
(2)開票時單位與供貨單位名稱不一致
(3)購進與銷售貨物名稱不一致
(4)發票開具金額多是頂格開具
(5)登記信息雷同,企業法人、財務人員、辦稅人員多為同一人
(6)多次被稅局處罰,卷入多起法律糾紛中
……
如果交易時發現有以上特征,應當引起警惕,做進一步的確認,可以要求供貨企業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如稅務登記證件、發票領購薄等)。
2.交易時:確保各環節手續完整
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應將證明發票流、物流和資金流“三流一致”的資料留存備查。
一是“資金流”方面。盡量通過銀行對公賬戶將貨款劃撥到交易對方的銀行賬戶內,并留存銀行轉賬回單。如果對方提供的銀行賬戶與發票上注明的信息不符,應當引起警惕,暫緩付款,對購貨業務進行進一步審查。
二是“貨物流”方面。盡量通過正規渠道運輸貨物,比如物流公司、快遞公司,取得正式的物流托運單或者快遞單,方便作為貨物流環節的第三方證明材料。如果無法取得正規運輸憑證,需保留完整、清晰的貨物運輸過程中的交接環節憑證,比如提貨單、出庫單、驗貨單等,并嚴格要求交接貨雙方簽字蓋章。
三是“發票流”方面。仔細比對發票信息,公司名稱、稅號、貨物名稱、規格、數量、金額、銀行賬號、發票專用章等信息一一比對。尤其是對新供貨企業或者臨時供貨企業(包括網店),更應作重點審查。
取得增值稅發票后,應仔細核對發票內容,包括貨物內容、開票單位和匯款賬戶等信息,是否與業務實際發生情況與實際銷售單位相符,如有異常,應暫緩付款,對取得的專用發票暫緩抵扣,并做進一步核實。及時查驗發票的真實有效性,可通過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或主管稅務機關的官方網站查詢真偽。
3.交易后:保留證據避免損失
在購買貨物或勞務時要注意取得和保存有關證據,一旦因對方故意隱瞞有關銷售和開票的真實情況,惡意提供增值稅專用發票,給自身造成了經濟損失,可以依法向對方追償由于提供虛開發票而帶來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