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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流不一致出事了!四流不一致被稅局稽查,當事企業被認定為虛開,處罰金3萬元。到底什么是四流一致?不四流一致,是否可以?有哪些風險?
先來看一個有關四流不一致被稅務稽查的案例:
據惠稅一稽罰[2022]67號,廣東惠州某企業因日常業務中出現“四流不一致”情形,引起稅局注意。在稅務檢查中發現:
該企業與某自然人伍某存在業務往來,但是伍某未提供發票,于是該企業接受了另外一家無實際業務發生的公司的發票來替代。整個案例的經過比較簡單,大致如下圖所示:
最終,該企業被稅局認定為存在虛開發票行為,并被罰款3萬元。
可見作為企業需要重視“四流一致”,否則可能帶來一定的涉稅風險。那么,什么是四流一致?
其實,所謂的四流一致是在原來的三流一致的基礎上加了一個“合同流”。原來的三流一致指的是發票、資金和貨物流統一,具體如下圖所示:
后來,大家發現合同在稅務稽查中也很重要,于是在三流的基礎上加上了一個合同,形成了四流。常說的四流一致,具體所指如下圖所示:
一般來說,如果公司不能保證貨物流(勞務流)、發票流和資金流的統一,不僅容易被稅局盯上,還可能被認定為虛開發票。但這個事情,不絕對,存在一些特殊的情況。
也就是,并非所有的四流不一致都有不行。比如,稅局曾答復一個如下問題:
問:付款方和實際購買方不一致,發票開給誰?
答: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應按照實際業務由提供服務一方向接受服務一方開具發票。
根據這個回復,大家或可以參考:在業務中,資金流和發票流不一致的事情發生,但業務本身是真實的,并且發票是實際接手服務的一方開具的,就沒有什么大問題。也就是,關鍵點還是在于:業務真實。
另外,還存在一些特定的情形,可以三流或四流不一致:諸如實行匯總繳納增值稅的總分支機構,在特定的情形下,可以不一致。三流或四流不一致,可以抵扣的情形參考如下:
1、三流不一致可以抵扣的情形:
2、四流不一致可以抵扣的情形:
總的來說,四流一致是一個比較理想化的狀態,但與復雜的貿易存在矛盾,建議企業在實際工作中,盡量保證四流一致,最起碼需要做到:按實際商品、實際金額開具發票,杜絕買票,杜絕虛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