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1-6878 8887
風險一
存在20%個稅風險,企業是否按照相關規定代扣代繳“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的個人所得稅?
參考:
1、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個人投資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財稅〔2003〕158號)第一條的規定,除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以外的其他企業的個人投資者,以企業資金為本人、家庭成員及其相關人員支付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及購買汽車、住房等財產性支出,視為企業對個人投資者的紅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2、《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風險二
存在企業所得稅不得稅前扣除的風險,是否將報銷的與企業生產經營無關的消費性支出匯算清繳的時候做了納稅調增處理?
參考:
1、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ò耍┡c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