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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的雙十一,你有被商家五花八門的促銷手段整的眼花繚亂嗎?當然,小必也同樣是雙十一剁手黨的一員,看到雙十一多種多樣的促銷手段,小必頓時技癢,來為大家奉上"電商企業幾種比較常見促銷模式下稅務處理及風險提示”的攻略。
定金+尾款
“定金+尾款“是各大電子商務平臺比較常見的的營銷手段,人人都是尾款人,咱們預售階段支付定金,付尾款時預付定金幾倍膨脹。
Part.1稅務處理
(1)增值稅方面,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的納稅義務時間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除外)。所以電商企業以“定金+尾款“的模式銷售貨物在發貨的當天確認增值稅納稅義務的發生,銷售額按實際收到的金額確定。
(2)所得稅方面,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電商企業銷售產品采取預收款模式的,在發出商品時按實際收到的貨款確認收入。
(3)個稅方面,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Part.2風險提示
定金+尾款模式,看似是產品銷售交易成交價格的直接降低,不涉及折扣銷售,但小必觀察到我們支付的定金在尾款支付時會轉化為尾款優惠:
所以“定金+尾款“模式實質仍然屬于折扣銷售,根據國稅發[1993]154號、國稅函[2010]56號,納稅人采取折扣方式銷售貨物,如果銷售額和折扣額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否則折扣額不得從銷售額中減除(所以上圖所示情形,商家應將商品總額229元與折扣金額30元在同一張發票上的“金額”欄分別注明,否則增值稅需要按照商品總額229元確認銷售額)。
買一贈一
Part.1稅務處理
(1)增值稅方面:買一贈一的促銷手段,屬于實物折扣,按照國稅函〔2010〕56號規定進行開票,可按折扣后的銷售額征收增值稅。
(2)所得稅方面:根據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條規定,企業以買一贈一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不屬于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
(3)個稅方面:企業贈送的具有價格折扣或折讓性質的消費券、代金券、抵用券、優惠券等禮品,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Part.2風險提示
(1)對于“買一贈一”,企業開票時可將主商品和從商品開在同一張發票上,并注明各自的原價和折扣金額;或者將兩個商品分別開票,并將兩個商品的原價和折扣金額在同一張發票上注明。
(2)企業不能將主商品、從商品隨意定價,而是要控制在合理的范圍內,如果被認定為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稅務機關有權對銷售額進行核定。
前XXXX名支付免單
所謂“前XXXX名支付免單”,分為兩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直接付款免單;第二種情況是咱們剁手黨先全額支付貨款購買商品,商品收到貨后屬于前XXXX名支付,商家則贈送等值的無門檻優惠券。
Part.1稅務處理
對于第一種付款免單,電商企業在增值稅、所得稅均需視同銷售,且需代扣代繳消費者的個稅(屬于“偶然所得”項目,適用20%的稅率)。
對于第二種情形,小必認為該促銷模式,看似是免單,其實實際是捆綁銷售,在稅務處理應與“買一贈一”類似。即:增值稅上仍然按照折扣銷售處理,按照國稅函〔2010〕56號的規定進行開票則可按照折扣后的金額確認銷售額;所得稅上,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消費者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Part.2風險提示
對于第二種情況,由于消費者直接支付貨款購買的商品與用贈送的無門檻優惠券購買的商品時間跨度較長,實務中可能按照兩次銷售行為進行稅務處理,即第一次消費者直接支付貨款購買的商品,以實付款為依據計算繳納增值稅;而用贈送的無門檻優惠券購買的商品,滿足國稅函〔2010〕56號的開票規定,按照折扣后的金額確認收入。但是由于用贈送的無門檻優惠券購買的商品,折扣后的價格遠低于正常市場價格,有可能被認定為價格明顯偏低,而重新核定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