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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間,新的消費形式加快涌現,展示出強大生命力,讓疫情沖擊比較嚴重的吃穿住行娛樂等各個行業看見了機遇與挑戰。直播賣貨帶動傳統企業、傳統產業借助數字經濟打破困局,以技術創新、理念革新為新的消費、新業態插上“云翅膀”,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明顯。但在火爆背后,必須進一步強化監管規范,為健康發展提供更高效的幫助。其中最大的問題是網絡直播平臺中品牌方的稅務風險問題。
1、品牌方瞞報營業收入的稅務風險
品牌方為了能推廣自己家的產品,選擇跟很多MCN機構合作,品牌方與MCN機構合作的主要采取MCN機構收取基礎服務費(坑位費)及傭金或純傭金的合作模式,直播賣貨實際上是代銷行為,收到貨物銷售款通過平臺扣除傭金后剩余的款項轉入品牌方賬號,而品牌方往往以收到款項確認收入。直播的傭金收入在稅務處理上存在爭議,如傭金確認為向品牌方收取的服務費,則品牌方的營業收入為收到款項加支付給MCN機構的傭金,如傭金確認為向客戶收取的服務費,則MCN機構應就該服務費申報納稅,而在MCN機構旗下主播直播宣傳口徑中往往以貨物銷售款的名義向客戶收取,并不會告知顧客商品的售價包含直播服務費和銷售價多少,從法律關系來看,顧客認為其支付的款項全部是商品的銷售款,MCN機構的主播也是以商品售價進行銷售。而通過諸如“某媽媽”平臺品牌方僅以收到扣除傭金后的款項確認營業收入實際涉嫌瞞報收入,偷逃增值稅和所得稅。其正常的業務邏輯應按照其收到營業收入和傭金全部按照營業收入進行增值稅申報納稅,同時就其未收到的傭金部分應向MCN機構要求開具服務費發票作為品牌方的成本。
2、品牌方直播賣貨發票開具的稅務風險
MCN直播到底是代銷行為還是廣告行為?直播賣貨是網絡主播通過其粉絲群體為主要消費者并通過線上推銷商品進行帶貨的一種商業行為,具有強烈商業廣告色彩的電子商務活動,但是又具有傳統商業廣告所不具有的一系列特征,比如社交互動性、直觀的體驗性和明顯的交易屬性等。筆者認為其應該受到廣告法的調整及約束。基于廣告經營者身份的界定,品牌方與MCN機構簽訂直播賣貨相關合同的,應該取得廣告服務費發票,而不是經紀代理服務費發票,而廣告服務費發票相比經紀代理服務費發票,開票方需要多繳納文化建設服務費,實踐中,品牌商直播賣貨往往取得的發票系經紀代理服務費,根據《發票管理辦法》,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此時品牌方在直播賣貨中取得經紀代理服務費發票為品牌商帶來了較大的稅務風險。
3、品牌方刷單收入稅務風險
MCN機構與品牌方簽訂帶貨銷售合同,為了完成業績考核,往往會借助刷單等方式等在直播時拍下貨物,擔保合同銷售額的達成。MCN機構會向刷量商支付費用,刷量商在直播間下單,或者企業會讓員工個人先行墊付刷單所需貨款交給刷手,刷手完成刷單行為后,員工再通過各種方式從企業將代墊貨款取回,實現資金回流。由于并非真實交易,僅僅為實現提升銷售記錄的目的,同時企業自身無法修改網購平臺的銷售記錄,因此刷單銷售金額不會反映在企業的會計賬簿上。然而在稅務稽查時,稅務機關一旦發現平臺銷售數量和金額與會計賬簿記錄不一致,必然會懷疑企業存在瞞報收入的行為,存在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逃稅的風險。特別是直播賣貨過程中,明星藝人、網紅主播等為了能銷售效果,往往會夸大宣傳,將品牌方的刷單收入在直播時確認為銷售金額,這也給了稅務部門認定偷逃稅提供了依據。
那么品牌方如何做到財稅合規呢?
1、商業運營模式調整
品牌方可以通過商業運營模式的調整實現財稅合規。由原先的代銷方式變為直銷,由品牌方直接銷售給MCN機構,然后由MCN機構向消費者銷售,則品牌方將貨物銷售價格的增加涉及的稅費風險轉嫁到了品牌方,品牌方由原先的服務費收入轉變為貨物差價收入。為避免MCN機構法律風險而拒絕變更商業運營模式,可以采用先賣后買的方式,MCN機構根據客戶需求指定品牌方發貨,在法律關系上借助合同轉變為MCN機構先向買家出售商品,然后要求品牌方按照約定價格銷售給MCN機構,同時MCN機構指示交付到買家手中。
2、按銷售效果支付服務費
為避免不正當競爭問題,如現有模式在的直播賣貨中,品牌方可以和MCN機構約定,按照銷售效果支付服務費,確定系服務費而不是居間費(傭金),以便于MCN機構開具服務費發票。
3、將銷售端獨立運營
對一些上市公司或者擬上市公司,因現有直播業務有較大的法律和稅務風險,建議考慮借助銷售公司從上市公司或擬上市公司剝離推進直播賣貨服務,將法律和稅務風險予以一定隔離,當然筆者認為最佳的方式還是在商業運營模式的轉變上。
其實,財稅合規的目的就是讓企業“安心節稅”,即在企業業務經營中提示稅務風險,引導企業限制稅務風險同時,為企業正確適用稅法,以合規為導向打造稅務規劃方案,降低不必要的稅收負擔。網絡直播平臺中品牌方的涉稅風險意識普遍不強,所以現階段在網絡直播平臺中,財稅合規目的應以稅務風險管理為核心,輔之以合乎稅法的節稅方案。